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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 港 房 屋 經 理 學 會 成 立 於 1988 年 11 月 29 日 , 按 照 公 司 法 例 ( 香 港 法 例 第 32 章)以 有 限 公 司 形 式 註 冊 。 同 時 由 1997 年 5 月 9 日 開 始 按 照 香 港 房 屋 經 理 學 會 條 例 ( 第 507 章 , 本 為 1997 年 第 34 號 ) 正 式 成 立 為 一 個 註 冊 法 團 。 作 為 專 業 團 體 , 學 會 的 成 員 都 是 負 責 策 劃 和 統 籌 各 種 房 屋 管 理 服 務 的 專 業 人 士 , 他 們 的 工 作 包 括 房 屋 的 設 計 、 供 應 、 改 善 、 管 理 和 行 政 事 務 。 學 會 的 行 政 由 它 的 理 事 會 負 責 。 理 事 會 由 會 長 、 副 會 長 、 司 庫 、 秘 書 、 上 屆 會 長 , 與 及 不 少 於 10 名 但 亦 不 超 過 25 名 的 註 冊 會 員 組 成 , 於 每 年 會 員 大 會 經 投 票 選 出 。



現 時 學 會 會 員 所 管 理 的 房 屋 不 少 於 全 港 所 有 房 屋 的 百 份 之 七 十 , 使 超 過 百 份 之 七 十 的 香 港 人 口 得 以 安 居 樂 業 。

2006 年 6 月 會 員 人 數 已 超 過 2,700 人 。 約 40% 的 會 員 在 香 港 政 府 的 房 屋 署 任 職 , 其 餘 的 都 在 私 人 機 構 服 務 , 包 括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和 各 大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等 。

此 外 , 亦 有 部 份 會 員 在 香 港 政 府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工 作 , 在 各 區 協 助 提 高 私 人 樓 宇 的 管 理 水 準 。 透 過 各 項 公 民 教 育 計 劃 , 他 們 幫 助 市 民 對 私 人 樓 宇 的 管 理 問 題 增 進 了 解 , 並 且 協 助 業 戶 自 行 組 織 房 屋 管 理 , 以 改 善 他 們 的 居 住 環 境 。



學 會 的 活 動 分 別 由 六 個 委 員 會 進 行 , 包 括 對 對 教 育 事 務 、 對 外 事 務 、 會 藉 事 務 、 專 業 實 務 、 刊 物 和 社 交 活 動 。

學 會 時 常 安 排 各 項 講 座 、 研 討 會 和 考 察 行 程 。 學 會 每 年 亦 舉 行 週 年 晚 宴 , 由 知 名 人 士 在 席 上 發 表 專 題 演 講 , 並 邀 請 英 國 特 許 房 屋 經 理 學 會 的 會 長 及 本 港 其 他 專 業 學 會 、 專 上 教 育 學 院 代 表 、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及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主 席 及 委 員 出 席 。

一 直 以 來 , 香 港 房 屋 經 理 學 會 與 英 國 特 許 房 屋 經 理 學 會 ( 包 括 英 國 總 會 及 亞 太 分 會 ) 都 有 非 常 密 切 的 聯 絡 。 學 會 除 積 極 在 港 擴 展 會 務 外 , 還 經 常 與 中 國 、 台 灣 及 澳 門 等 地 方 的 房 管 機 構 和 學 術 組 織 , 進 行 及 發 展 交 流 活 動 。